发布日期:2024-12-24 07:25 点击次数:82
永赢昌益债券A为债券型-长债基金,根据最新一期基金季报显示,该基金资产配置:无股票类资产,债券占净值比113.01%,现金占净值比1.08%。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5 债券代码:127077 债券简称:华宏转债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华宏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5.00 元(含税)。 月 2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1 月 2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121 号”文件核准,江苏华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债券简称:华宏转债,债券代码:127077)。根据《江苏华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和《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 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在“华宏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 息一次,现将“华宏转债”2023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期间的付息事 项公告如下: 一、“华宏转债”基本情况 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 稳定,“华宏转债” 信用等级为 A+。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华宏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0 元(含税)。对于持有“华宏转 债”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 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对于持有“华宏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 利息 5.00 元;对于持有“华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 宏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 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 号)等规定,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0510-80629685 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